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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新增保理合同,建立更具时代性的合同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7

 

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金融服务,企业可以将自己应收账款等转让给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拓宽渠道。

5月22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为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即将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部分新增保理合同。

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合同编中介绍到,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关于典型合同,民法典(草案)指出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 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其实通俗一点的说,保理即为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还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咨询等服务。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 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 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另外保理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理业务是连接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重要资金通道,金融市场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保理合同写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能够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市场资金参与保理业务,为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一个长效的解决途径,有助于改变企业长期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结构,助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这一领域的纠纷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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